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观测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成绩、智育成绩、体育成绩和能力水平四个方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比例为:德育成绩测评占40%,智育成绩测评占50%,体育成绩测评占10%,能力水平测评为附加分。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成绩×40%+智育成绩×50%+体育成绩×10%+能力水平测评成绩。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入党、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在班级前5%,不得享受国家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在班级前10%,不得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推荐入党或者推荐就业;综合测评成绩不在班级前20%,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在班级前50%,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综合测试成绩排名不在班级前60%,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读学生(含借读生)
第二章德育成绩
第五条 德育成绩的测评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100分,即德育成绩=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第六条 每个学生的德育基础分为70分。
第七条 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30分,由班测评小组根据日常记载(校级学生干部的任职表现由相关部门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反馈给各系)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定(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
1、有下列情况者,给予加分奖励。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各种公益劳动和卫生清洁活动中表现突出者,视情节加1-3分。
(2)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包括社团负责人),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者,加2-5分。
(3)一学年中无偿献血者,每次加2分。
(4)有见义勇为者、拾金不昧、主动维护校园公共秩序、大胆揭发违法违纪问题者,视情节酌情加3-5分。
(5)本学年被学院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
(6)本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者,加5分。
(7)其他未作规定的,可参照以上六条根据实际酌情加分。
2、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减分惩罚
(1)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通报批评者,院级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系级通报批评每次扣3分。
(2)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3)各类集体活动(政治、文体、公益活动、大扫除)等无故缺席者,院级每次扣2分,系级每次扣1分,班级每次扣0.5分。
(4)体育或文艺竞赛中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每次扣0.5-2分。
(5)在校内公共场合,男女将往行为不检点,有悖学生行为规范要求者。视情节每次扣0.5-2分。
(6)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在教室下棋、打扑克、放音乐、玩游戏等,每次扣1分。
(7)私拉电线、乱接电器、违章用电、浪费水电者。每次扣2分。
(8)违反《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受学院处分者,警告扣10分,严重警告15分,记过扣20分,留校察看扣25分。
第三章智育成绩
第八条 智育成绩=课程加权平均分。
第九条 课程加权平均分=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Ʃ课程学分,由教学秘书、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课程包括扩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记;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这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缓考者以参加考试后的实际成绩计算。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记。
第四章体育成绩测评
第十条 体育成绩测评主要是体育课成绩,分数根据体育课考试成绩确定。
1、体育分数的确定:体育课考试成绩为其分数,免考者体育成绩为60分,无体育课班级学生已达到体育锻炼标准者体育成绩分为70分,未达到体育锻炼标准者体育成绩为50分。
2、体育专业学生体育成绩的确定标准:体育专业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者体育成绩为70分,不及格课程在2门内的体育成绩为50分,超过2分的体育成绩为40分。
第五章能力水平测试
第十一条 能力水平成绩作为附加分,直接加入学生综合素质成绩当中。
第十二条 能力测评加分的类别及标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者以10分记)。
1科技竞赛:由学校组织残疾的各级各类的科技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经学校科研处审定,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与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未获奖者 |
全国 |
10 |
8 |
6 |
4 |
2 |
省级 |
8 |
6 |
4 |
2 |
1 |
市级 |
5 |
4 |
3 |
2 |
1 |
校级 |
3 |
2 |
1 |
0 |
0 |
2科研成果: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学校科研处审定,按一下标准加分:
级别 |
课题负责人或发明人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四作者 |
第四作者以后 |
国家级 |
10 |
8 |
6 |
4 |
2 |
省级 |
8 |
6 |
4 |
2 |
1 |
市级 |
5 |
4 |
3 |
2 |
1 |
校级 |
3 |
2 |
1 |
0 |
0 |
3学术论文:在各级各类期刊上发表论文,以发表的原件为准,经学校科研处审定。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三作者以后 |
国家级 |
10 |
8 |
6 |
4 |
省级 |
8 |
6 |
4 |
2 |
市级 |
5 |
4 |
3 |
2 |
校级 |
3 |
2 |
1 |
0 |
4新闻稿件及文学艺术作品:在各级报刊杂志发表新闻稿件和文艺作品,以发表原件为准,经学校科研处审定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三作者以后 |
国家级 |
10 |
8 |
6 |
4 |
省级 |
8 |
6 |
4 |
2 |
市级 |
5 |
4 |
3 |
2 |
校级 |
3 |
2 |
1 |
0 |
5竞赛活动: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经学校科研处审定,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与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未获奖者 |
全国 |
10 |
8 |
6 |
4 |
2 |
省级 |
8 |
6 |
4 |
2 |
1 |
市级 |
5 |
4 |
3 |
2 |
1 |
校级 |
3 |
2 |
1 |
0 |
0 |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工部长、团总支书记、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系级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不止、督促、检查本系得学生测评工作。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主持,团支书、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
第十四条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综合测评工作,各系应该按班建立学生平时表现档案,作为综合测评的依据资料。
第十五条 非毕业班综合测评时间为新学年的周一至周二,第三周将测评结果以系为单位送交学生处审批存档,毕业班测评时间为最后学年五月的第四周,六月的第一周将测评结果以系为单位送交学生处审批存档。
第十六条 每次测评时要以班为单位在全体学生中进行动员,讲明测评意义、院测评办法和系测评细则,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他人,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反映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测评工作程序
1、个人总结:学生应对本人表现写出书面总结,基本内容包括所取得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并对照评测方法和测评细则进行自评,将自评成绩、加减分依据、个人总结等材料交班测评小组。
2、班级测评组评审: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档案的记载及班级鉴定意见,依据本系测评细则进行评分,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计分表》。
3、审核:系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计分表》审核通过后在全班公布;允许学生在48小时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最后结果。
4、存档:在规定时间内以系为单位将审核结果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各项考核条件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工作要严格遵守“三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即参加测评人员、测评过程、测评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行,其他相关对顶有与本办法想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数理科学系负责解释。